社会契约论的历史与当代意义:洛克、卢梭、霍布斯三种国家合法性论证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与当代意义:洛克、卢梭、霍布斯三种国家合法性论证

社会契约论的共同假设:想象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分析这一状态的特征,从而论证个人为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理性地同意放弃(部分)自然自由,建立(服从)政治权威。三位思想家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政治结论。

## 霍布斯: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在《利维坦》(Leviathan,1651年)中描绘的自然状态是人类学的悲观主义:没有权威的约束,人类生活”孤独、贫穷、肮脏、残忍而短暂”(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自我保存的本能驱使个人之间持续冲突。因此,理性的个人会将所有权利转让给一个强大的主权者(利维坦),换取安全和秩序。这一论证支持了强权威的绝对主义政治理论。

## 洛克:自然状态有自然权利,契约保护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的自然状态相对平和:有自然法(理性)的约束,个人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人们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这些先于政治而存在的自然权利——因此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信任托管,当政府违背这一托管(侵犯自然权利)时,人民有革命权。这一思想深刻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和现代宪政理论。

## 卢梭:自然人是善良的,社会腐化了他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的自然状态是反向的:自然人(原始人)是善良的、纯洁的,社会和文明(私有财产制度、社会比较)腐化了人性。真正的社会契约应该创造一个”公意”(General Will)——超越个人特殊意志的共同善,每个人服从公意即是服从自己理性的普遍意志,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卢梭的”公意”概念被后来的民主理论和集体主义思想都有所援引,但其含义存在深刻争议,参考[《社会契约论》原著(公共领域在线版)](https://www.gutenberg.org/ebooks/46333)了解卢梭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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